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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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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_12_16     来源: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18日

抄送:本厅厅领导,本厅相关处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2月19日印发

附件:

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和《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各部门单位已编制绩效目标的政策、项目、整体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和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资金。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是绩效监控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绩效评价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二章 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级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

2.审核本级部门单位报送的政策、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自评报告;

3.组织对本级部门单位重大财政支出政策、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4.负责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公开本级年度预算绩效工作情况、重大财政支出政策和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本级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二)拟定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三)组织对本单位政策、项目进行绩效自评;

(四)向各级财政部门提交政策绩效自评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自评报告。

(五)负责绩效评价报告的公开工作。

第八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政府绩效评价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每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本级政府收支预算绩效自评工作, 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二)每年11月底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本级政府收支预算绩效自评工作,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必须做到全方位、全覆盖。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重点评价绩效目标设立的充分性、明确性、合理性以及细化程度。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重点评价资金分配过程、投入方式、资金到位、预算执行和结果。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包括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绩效跟踪管理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和产出成本。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政策、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评价对象的属性和特点设定,适用于不同评价对象的绩效评价指标,个性指标由各部门单位、相关行业专家等在指标体系下共同研究设置。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能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四条 评分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经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相应进行制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以重大政策、项目支出为重点,主要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单位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六条 对于政策、项目、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的方式以单位自评为主;对于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以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按流程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总成本与总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计算投入产出比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现已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综合指数评价法,是指把各项绩效指标的实际水平,对照评价标准值,分别计算各项指标评价得分,再按照设定的各项指标权数计算出综合评价得分,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方法。

(六)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七)衡工量值法,指以项目实施为切入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不同阶段的政策绩效进行观察,评判各个阶段实现分目标的绩效,并与政策执行前后有关情况联系起来,衡量政策本身的价值和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采取措施的价值。

(八)回溯分析法,指通过追踪政策决策,对原始决策的产生机制、决策内容、主客观环境等进行分析,研究导致决策失误的原因、问题的性质、失误的程度等。

(九)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对项目、政策进行分类,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四个级别分别是:优秀(90分(含)—100分)、良好(80分(含)—90分)、一般(80分(不含)—70分)、较差(70分(不含)—60分)。

第六章 政策、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条 政策绩效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概况、政策决策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政策组织实施情况、政策绩效情况、其他需要说明问题(附件5)。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决策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绩效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6)。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部门单位基本概况、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管理及使用情况、部门专项组织实施情况、资产管理情况、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附件7)。

第七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绩效自评、自评报告审核和重点绩效评价三个环节。

第二十四条 开展自评工作。各部门单位准备相关资料,根据指标体系内容和报告范本,撰写政策、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单位整体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各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自评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评价对象,制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附件4),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一)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绩效评价工作组由财政相关工作人员、第三方评价机构和专家组成,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和专家参与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并对绩效评价进行全过程监管。

(二)现场调研和勘察。按照工作方案内容,绩效评价小组到现场进行实地调研和勘察,并对勘察情况进行视图和文字记录。

(三)研究制定指标体系。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细化评价指标,明确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四)绩效评价工作组完成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评价后,出具评价意见,反馈被评各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

(五)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绩效评价工作组应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撰写政策绩效评价报告(附件12)、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附件13)和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报告(附件14),并上报各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内容要求依据充分、真实完整,层次分明、逻辑清楚,用词准确、分析透彻,客观公正、重点突出,页码和目录齐全。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绩效评价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1〕307号)同时废止。

附:1.自治区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

2.自治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

3.自治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

4.自治区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5.自治区政策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6.自治区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7.自治区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8.自治区政策绩效评价书

9.自治区项目绩效评价书

10.自治区政策绩效评价意见汇总书

11.自治区项目绩效评价意见汇总书

12.自治区政策绩效评价报告

13.自治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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