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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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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_12_16     来源: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21日

抄送:本厅厅领导,本厅相关处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

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决策部署,加强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8〕189号)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本级部门单位、下级财政部门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所形成的评价结论,具体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第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次年部门单位项目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一)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项目,根据政策制度、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以及本级财力情况等预算编制因素,原则上优先予以保障。

(二)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次年部门单位同类型项目支出时,按比例扣减预算,具体扣减比例计算方式为:(80-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得分)/100。

(三)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在次年预算中给予安排。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部门单位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一)对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和“良好”的,综合本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原则上优先保障部门单位年度预算。

(二)对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一般”的,各部门单位应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并进行落实。各级财政部门按比例扣减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

(三)对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将下级政府收支预算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

(一)对下级政府收支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的,上级财政部门在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将其评价结果实际得分作为因素,综合给予考虑。

(二)对下级政府收支预算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九条 建立评价结果运用报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要随年度绩效管理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报告,同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各地各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对于突出体现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以及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社会关注度较高、金额较大的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要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绩效问责。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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