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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业务操作办法(暂行)》解读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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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_11_08     来源: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为规范各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财政部多次提出要规范资金存放管理,建立规范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建立防范利益输送机制,防范财政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升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明确规定“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的,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二、出台依据

2017年4月,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2018年12月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等文件,根据财政部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制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财库〔2017〕61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财库〔2018〕78号)文件,结合财政厅前期制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财库〔2013〕25号)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过程

根据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自治区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参照其他省市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考评方面确保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的同时还要保证资金安全,执行流程以及操作办法要公平公正公开。财政厅先后2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明确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含社保资金、代管资金、粮食风险基金资金等)进行保值增值的方式和决策机制;明确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业务采用公开评选方式进行;细化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专户资金范围、评分方法、管理责任主体、监督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反复完善补充,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最终形成《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业务操作办法(暂行)》。

四、主要内容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业务操作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分为总则、业务操作流程、综合评分指标、额度分配、管理与监督和附则。

一是明确财政专户资金范围,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中存放的资金。包括社保资金、代管资金、粮食风险资金等。

二是明确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业务含义,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国家规定将财政专户资金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以及购买国债等方式获取资金收益的业务操作。

三是明确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办理方式,财政专户资金在开户银行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的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将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采取竞争性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及其存款额度。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确需办理的,可在开户银行办理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

四是明确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须遵守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的操作原则。

五是明确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采取竞争性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避免将资金过度集中存放,比照国库现金管理的规定,要求当期资金存放银行原则上不少于5家。

六是明确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风险控制,资金存放银行依法依规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确保资金安全。未按规定办理资金存放业务,造成相关资金风险或损失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全额赔偿造成的损失。

《办法》的制定有利于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与约束,增强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增值保值业务的透明度和公开公平公正性,有利于维护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的“两个安全”,防范资金风险和廉政风险。

国库处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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