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7-05-0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文 号】 | 财办建〔2017〕30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
财办建〔2017〕30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省(区)财政、商务、扶贫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等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决定2017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以示范县创建为抓手,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建设和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打牢农村产品“上行”基础,培育市场主体,构建农村现代市场体系,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一)基本原则。
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村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示范地区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加强监管,为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创造开放、包容、公平的政策环境。注重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模式,不断扩大示范效应。
把握精准,助力扶贫。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扶贫攻坚作用,注重培育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经济实体,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力度,增强精准扶贫“绣花”的本领。
强化服务,聚焦上行。加强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农村工业品、乡村旅游及服务产品的电商化、品牌化、标准化,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择优选拔,整体推进。实事求是,对有条件的地区采取自愿申报、择优选拔的方式选择示范县。适应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工作需要,鼓励地方整体推进,促进物流、市场、品牌等资源的集约和整合,提高市场运营和行政管理效率。
(二)发展目标。
2017年,在全国培育一批能够发挥典型带动作用的示范县,电子商务在便利农民生产生活、助力扶贫攻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示范地区电商服务站点行政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村覆盖率均达到50%左右,农村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20%,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30%,电商培训人数3000人次以上。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等省(区)受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可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目标。
2017年,综合示范工作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具体范围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以下简称国家级贫困县,已支持过的县除外),纳入国务院《“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中的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左右江、大别山、陕甘宁、川陕、沂蒙等重点贫困和欠发达革命老区县(以下简称革命老区县,市辖区和已支持过的县除外)。
鼓励集中连片贫困地区采取地级市整体推进的方式开展综合示范工作。申请整体推进的地级市应与辖区内尚未支持的所有国家级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沟通一致,充分发挥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优势,且中央财政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尚未支持的国家级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其他符合条件且所在地级市未采用整体推进方式的县,仍可采用以县为单位推进的工作方式。
鼓励各地优先采取股权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聚焦农村产品上行。支持农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拓展村级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信贷、生活服务等功能,增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实用、节约原则,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就农村产品上行开展有关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进行实操培训,重点要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
(四)示范县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和资源浪费。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一)各地组织申报。
各地应按照具备一定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三年全覆盖的规划,制定本省(区)三年工作方案,重点是2017年的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详见附件)。原则上,2017年各省(区)申报的示范县数量为尚未支持的国家级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数量的1/3—1/2,其中,革命老区县比例不超过20%;黑龙江、吉林、安徽、江西、海南等尚未支持的国家级贫困县数量较少的省,未支持的国家级贫困县可全部申报;福建、山东、广东申报的示范县数量不超过7个。示范地区在县级政府自愿基础上,择优选拔。省级工作方案应于5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逾期未上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确定示范县数量及具体名单。
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综合考虑各地国家级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数量、前一阶段工作进展、工作基础和绩效评价情况,并委托专家对各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工作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核,共同确定各省(区)示范县具体支持个数。
各地根据三部门确定的示范县数量,于5月底前将最终工作方案、确定的示范地区名单及其工作方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
(三)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至相关市县;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报送示范工作情况,接受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的绩效考核和随机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综合示范工作,协调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政策协同力度,研究出台金融、土地、税费等支持政策,大力推动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内生动力,让贫困户享受到电商发展带来的收益。
(二)明确责任主体。省级主管部门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选择的示范地区负责,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资金支持方向、补贴标准,明确各类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验收程序,明确示范地区工作方案调整办法。示范地区(地级市或县)人民政府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具体工作负责,应建立项目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限,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
(三)强化过程管理。省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密切跟踪示范地区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存在的问题。鼓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加强现场监督审核。督促示范地区在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显著位置标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同时提供省级主管部门的举报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应在部门政府网站设置综合示范政务公开专栏,并督促示范地区在其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综合示范专栏,全面、及时、准确、集中公开综合示范方案、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决策过程等信息。督促示范地区和承办单位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按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等材料。指导示范地区与项目承办单位达成协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五)做好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要系统总结前一阶段综合示范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并梳理典型经验与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强地区之间相互交流与借鉴,增强综合示范辐射效应。
附件:省级主管部门工作方案基本要求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