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7-06-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7〕5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财税〔201752

银监会、保监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银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仍由中央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三、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当于20178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四、本通知自20177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0123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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