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7-06-29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17〕1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710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7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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