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7-07-2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17〕1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719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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