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7-07-2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文 号】 | 财关税〔2017〕19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关税〔2017〕19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