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7-12-2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政部令第95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 科学技术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中国气象局 令第95

    《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1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肖 捷

发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

外交部部长 王 毅

科技部部长 万 钢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

气象局局长 刘雅鸣

20171229

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在第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原第三十六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赠款项目和有偿使用项目管理、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及其他重大业务事项审核或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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