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8-08-2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文 号】 | 财金〔2018〕93号 |
【首选类别】 | 金融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央财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预算法监察法 |
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8〕93号
内蒙古、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银保监局:
按照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探索完善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现就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6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4个产粮大县,面向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开展创新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开展收入保险。
二、中央层面建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组成的试点指导小组。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将试点方案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试点县情况、保险方案、补贴方案、保障措施、农业生产成本数据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试点资金申请报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地报送的试点申请情况,于2018年9月30日前下达2018年试点资金,并在2019年统一结算。以后年度试点资金申请程序及时间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执行。同时,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要按对应文件要求分别填报,避免重复申请。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尤其注重做好对农户的及时足额理赔和财政补贴资金安全性的监控。财政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能实现理赔到户的保险机构和地区,财政部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以任何方式截留或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格等,并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现将《中央财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附件:1.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2.2018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保费补贴情况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