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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5-16

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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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5-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5]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美容服务的单位,均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美容服务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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