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5-05-16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5]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美容服务的单位,均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美容服务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