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综字[1995]144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21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11-08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失效]

null

发布日期:1995-11-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工本费的申请》(〔94〕汇综函字第2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收费标准比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收工本费的申请)的复函》(价费字〔1992〕623号)的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收入和支出应纳入单位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用于单据印制和运输费用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