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荣昌县血站销售“原料血浆、全血”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重国税流函[1996]3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6-12-10 |
荣昌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荣昌县血站销售‘原料血浆、全血’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荣国税发[1996]291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荣昌县血站把经过简单加工的“原料血浆”供给血液制品公司和未经加工的“全血”供给医疗用血单位属销售应税货物。因此,对荣昌县血站销售“原料血浆、全血”,应按销售额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