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