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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2002]168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2-12-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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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12-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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