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人发[1997]112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7-10-29 |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财务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整工资标准的人员范围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人员范围只限于1997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1.技术工人
学徒期为三年制的技术工人,第一年每月为140元;第二年每月为145元;第三年每月为150元,奖金或津贴参考额每月均为50元。第四年定为初级工一档。
学徒期为两年制的术工人,第一年每月为140元;第二年每月为150元,奖金或津贴参考额每月均为50元。第三年定为初级工一档。
2.普通工人
普通工人第一年每月为145元,奖金或津贴参考额为50元。第二年定为普工一档。
三、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到机关或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大学本科修业不满两年及大学专科肄业生、大学专科结业生、大学本科修业两年以上肄业生、大学本科结业生、未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结业、肄业研究生的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在京国工改〔1994〕第6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中附表所列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元。
四、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需由财政拨款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五、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