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实行房改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黑地税发[1999]5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1999-04-12 |
大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实行房改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的请示》(庆地税呈[199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将原公有住房出售票给职工,发生的净损益在“住房周转金”中核算,净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净损失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