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津国税流[1998]1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1998-06-15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国有森工企业”的范围,仍按照市局津国税一[1996]7号文件规定掌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