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地方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地税[2000]10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0-05-15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地方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对1999年10月31日前发生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各地在恢复征收地方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过程中,要做好税收政策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妥善处理过渡期征税中的有关问题,规范操作,避免引发不稳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