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销售黄金镶嵌饰品案处理意见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7]第74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香港 | 发布日期 | 1997-03-09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销售黄金镶嵌饰品案处理的请示》(沪工商案(1997)第1号)及案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擅自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内设立加工点,从事黄金镶嵌饰品的生产、加工,并以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销售黄金镶嵌饰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意你局对该案的定性及处理意见。
我局公平交易局在职权范围内曾于1995年9月28日电话答复,并于1996年10月3日发文(公字(1996年第49号))答复,此案由你局直接处理,不存在违反程序规定的问题。
此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