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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专利缴费手续公告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第54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7-01

专利缴费手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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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7-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目前缴纳专利费用及办理手续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并保证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特对专利缴费手续作如下重申及规定:

一、关于费用缴纳方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但是不得使用电汇。”上述条款的含义是:

1. 不得使用电汇方式。

2. 所谓“通过银行汇付”是指“通过银行信汇”方式。

3. 若做不到“通过银行信汇”时,应尽可能采用“通过邮局汇付”的方式。

二、关于缴费时应写明的内容

1. 通过邮局向我局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上述事项。

2. 通过银行向我局信汇费用的,应当在银行信汇单中写明上述事项。

3. 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方式向我局汇付费用的,汇款人应当作到下列各点:

(1)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上述事项中的申请号、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一并发出。

(2)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3)正确填写申请号9位阿拉伯数字,小数点不需填写。

(4)费用名称可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

附加费--附加

实质审查费--实审

维持费--

专利登记费--

印花税--

滞纳金--

复审费--复审

撤销请求费--撤销

续展费--续展

恢复权利请求费--

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变更

强制许可请求费--强许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强裁

4.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本公告自1996年7月 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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