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1-11-21 |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执行免征营业税政策,对未列入名单的,继续照章征收营业税。
2、对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文件下发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