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矿泉水的属性及其适用法律行专文法律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地函230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5-08-07 |
贵州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黔地发(1995)79号《关于要求对矿泉水的属性及其适用法律行专文法律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就矿泉水属性及其适用法律问题作专题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矿泉水是矿产资源,因此,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