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地税函[1998]8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8-06-21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局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1.对合作银行所欠个人所得税应限期组织入库。
2.请结合本通知,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重地税发[1998]130号文),对未按总局文件执行的,应限期清理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