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税总局关于房地产租赁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7]564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1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10-23

国税总局关于房地产租赁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1997-10-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典当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07l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省宁强县城关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将所属房地产典当给宁强县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使用,典当期限长达30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119号)的法规,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典当期内,典当行不得出租或使用典当物品。因此,服务公司将房地产典当给生资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典当行为。而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对“租赁业”的解释;服务公司将房地产典当给生资公司的行为,符合“在约定的时问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对服务公司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二、对生资公司向服务公司有偿提供资金的行为,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法规的“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生资公司向服务公司提供资金收取的利息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