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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0]16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0-03-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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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3-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税务代表团与科威特税务代表团于1999年2月26日在北京就执行两国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第(四)项适用范围问题进行了磋商。

    经磋商,双方一致认为,该项规定适用的范围应包括缔约国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至少20%股份的银行。上述结果已经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确认。各地在执行该项规定时,应以此解释为准。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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