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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2]347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2-04-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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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4-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辽宁、四川、甘肃、陕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江西、湖南、安徽、新疆、河南、黑龙江、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招商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商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招商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招商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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