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农税字[1993]第36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3-06-15 |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