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桂政发[1998]474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1998-11-19 |
各地、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桂政发[1998]6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文件要求,在向纳税人收取费用时,严格执行登记卡制度,并统一使用自治区国税局印制的收款收据收费开票。
二、各级国税机关尚未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的,请尽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