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甘地税一[2002]1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甘肃 | 发布日期 | 2002-07-02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程序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甘地税[2001]4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