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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国税流字[1997]12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7-06-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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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6-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241号国税函[1997]241号对辽宁省《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称:“对辽宁省农电管理站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每度电加收0.02元的电工经费应随同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现摘转给你们,请知照,并结合各地供电部门收取电费的同时,加收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进行清理检查一次,对未征收增值税的价外收入,应进行清理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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