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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适用文书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1999]209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1999-12-1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适用文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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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2-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使用问题的请示》(芜地税[1999]197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应当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应统一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罚告知和听证。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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