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 |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工商标字[2002]第254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2-10-21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2]1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