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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北京市教育机构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1999]665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15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9-12-20

关于对北京市教育机构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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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2-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法规及全市教育机构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各类办学单位的营业税征管,现就有关教育机构征免营业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教育劳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各类办学单位从事教育劳务取得收入后,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监制提供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学历,下同)授予权的普通学校,以及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自200011起,对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其学员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教育机构,自己直接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教育劳务,应依照文化体育业税目3%适用税率,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照章补缴1999年底以前应缴未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办学单位,可经申报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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