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2]205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10
有效与否 辽宁 发布日期 2002-09-0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2-09-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70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2000]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二〇〇二年八月一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九月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