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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财社[2001]242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01-03-04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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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3-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将收入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区(县)财政专户划转的同时,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京财社〔1999〕180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缴拨。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区(县)管理。区(县)经办机构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个人账户支出的实际需要审核拨付给区(县)经办机构,由区(县)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要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第七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资金缴拨程序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01年3月5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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