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你区印发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意见的函》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1997]175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1997-08-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你区印发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意见的函》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7-08-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你区印发国务院办发[1996]4号文件意见的函》(财监字[1997]46号)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文件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类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和税款征收等与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不相符合的问题,立即自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我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