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5]05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5-06-08 |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