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税三字[1991]327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1-05-06 |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48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1年5月7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款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一九九○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鉴于石油生产企业的现实情况,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一年内,仍继续执行(89)国税地字第0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99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