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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地税一字[1995]006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7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5-02-26

关于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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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2-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1994〕财法字第53号)中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5年2月27日新财法税字〔1995〕05号、新地税一字〔1995〕006号通知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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