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温馨提醒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4-01-23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规定,现将2014年2月各税种、费申报缴纳期限、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报送期限顺延安排公告如下,请如期办理申报事宜。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二)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三)一般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管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申报期限,由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