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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供用水合同》、《城市供用气合同》、《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9-11-01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供用水合同》、《城市供用气合同》、《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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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1-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印发《城市供用水合同》、《城市供用气合同》、《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城[1999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城市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城 市供用水合同》、《城市供用气合同》、《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示范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城市供用水、气、热力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反映了 城市水、气、热力供应企业与法人、其他组织等用户在供应和使用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当明确的责、权、利关系,体现了城市供用水、气、热力的特点。正确签订 和严格履行示范文本,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规和政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城市供用水、气、热力行为的监督检查,减少供用水、气、热 力合同纠纷,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以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
  二、结合行业管理,积极推行示范文本。要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供用水、气、热力的有关法规知识,了解和掌握签订城市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 求,通过示范文本的执行,检查各环节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规范供、用双方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各地应当积极宣传推行示范文本,把它作为加强城市 供用水、气、热力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好实施的工作。
  三、做好示范文本的颁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或公用局,应当与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指定示范文本 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向所在市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工本费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四、示范文本中的用水人、用气人、用热人系指法人、其他组织等用户,不包括居民家庭用户。
  附件:一、《城市供用水合同》
    二、《城市供用气合同》
    三、《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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