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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使用责任书》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国税流字[1995]79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5-09-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使用责任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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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9-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责任书只适用于经审核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签订单位应由县级(含县)以上税务机关盖章 、纳税人盖章 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可生效。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企业保存。

    3.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须在1995年10月31日前全部补办签订责任书,新办企业在领取《购票本》的同时签订责任书。

    4.本责任书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安排印制。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为了有效增强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使用的法纪观念,明确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应承担的责任及税务机关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专用发票在经济活动及计算应纳增值既过程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责任书。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使用责任书》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专用发票必须由专人领购、专柜(保险柜)保管,指定专人填开使用,并建立有相应的内部责任制和违法违纪处罚办法。

    3.对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应于当日向当地税务和公安机关报失,由当地税务机关统一发至《中国税务报》报社刊登“遗失声明”,费用自负。

    4.对纳税人虚报遗失或被盗专用发票造成偷税、骗税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从重处理。

    5.不得从税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索取空白专用发票自行填开,也不得转借、转让、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

    6.不得携带专用发票外出和随意拆本、邮寄空白专用发票。

    7.开具发票时不得应购货方的要求随意变更各栏次的真实内容,全部联次必须一次性按规定填开,同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不得跳号、隔页、无序填开。

    8.接受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对专用发票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9.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和违纪事实,作如下处罚:

    (1)对达不到第2条 要求的,限期三日内改正,否则停止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封存企业存票,待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使用。

    (2)对违反第3、5、6.7条 的,分别处以1万元(含)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由此造成其它纳税人或个人偷税、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处以偷、骗税款五倍以下罚款,并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同时封存企业存票。

    (3)违反第8条 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10.对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的责任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并及时对企业进行宣传及辅导。

    2.对经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条 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及时按规定给纳税人办理发售手续,专用发票。

    3.对本责任书中未涉及到的其他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进行处理。

    4.对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由各主管部内和县级(含)税务机关共同监督和执行。

    税务机关(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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