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国税函[2001]29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01-11-15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州国税局应加强对银行2000年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的审核,并按“银行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审批表”(见附件)的要求,认真调查填写后,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审批。
附件:银行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