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劳部发[1997]344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11-20 |
交通部:
你部《关于再次请求提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涵》(交函人劳〔199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平均提高30%。
二、调整航行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航行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调整后的航行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件: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