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政字[1998]14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17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8-05-24 |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关于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请示》(沪府[1998]5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同意你市按4%费率对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所收款项应按《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九条法规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