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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148 发文文号 京财税[1999]359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9-04-01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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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4-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19991120001231,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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