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陕财税[2003]3号 |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03-01-22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在月销售额规定的幅度内由各市区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我省以前印发的相关办法与此不相符的,以此文件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