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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河北省青县磷肥厂偷税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9]710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河北 发布日期 1999-10-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河北省青县磷肥厂偷税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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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0-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查处青县磷肥厂偷税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1999]2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青县磷肥厂是否存在偷税问题

    你局提供的资料反映:1.青县磷肥厂厂长明知硫酸征税、磷肥免税,仍决定将销售硫酸作为销售磷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申报纳税(凡客户索要发票的均已申报纳了税,客户不要发票的则开成磷肥隐瞒),当财务人员告知其涉及税收时,置之不理;2.采取的方式是在开票联次上做文章,只在出库单(第四联)右上角注明“酸折肥”字样;3.当税务人员拿到偷税证据后,抢走票据;4.案发后密谋烧毁销售硫酸的原始台帐、单据等证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只要对上述第1点、第2点情况查实确证,即可认定青县磷肥厂实施了偷税行为。

    二、关于偷税比例的计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所列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指偷税数额占同一纳税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不包括免税部分)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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