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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4]621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11-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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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1-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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