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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吉财工联字[1996]296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吉林 发布日期 1996-06-20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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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6-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省级或国家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并报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核认定,其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方可计入企业管理费。

    二、联合开发或委托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其收费范围和比例应报同级财税机关审核批准。集团收取技术开发费年终有结余的,可延续下年使用,不足部分可由下一年度补提。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2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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