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吉财工联字[1996]296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吉林 | 发布日期 | 1996-06-20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省级或国家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并报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核认定,其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方可计入企业管理费。
二、联合开发或委托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其收费范围和比例应报同级财税机关审核批准。集团收取技术开发费年终有结余的,可延续下年使用,不足部分可由下一年度补提。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21日